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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。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,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。但是,记录中需明确身份、明确用途、保留记录。另外,我国现行的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,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
一、有录音可以做为法律证据吗
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。其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,属于电子数据。因此,微信录音作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录音资料,可以作为电子数据。当然,在具体案件中,只有保证该微信录音对具体案件事实具备关联性、客观性以及合法性时,才能具备充分的证明力,证明自身所主张的案件事实。
二、欠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?
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:
1.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2.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3.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4.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5.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证据包括:当事人的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勘验笔录。